厦门:女子买比特币,800多万元遭强吞?买卖双方对簿公堂,判决来了
比特币交易不仅风险大,而且已被认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务必警惕“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维持生效,判决书再次重申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比特币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焦点 比特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黄女士诉称,她在2019年4月多次向被告阿鹏、阿泳购买比特币。2019年4月12日,双方经对账签订《交易确认书》,确认2019年4月6日至9日期间,黄女士共计向阿鹏、阿泳购买290个比特币,已交付60个,尚有230个未交付。此后,黄女士多次催促两被告交付剩余的比特币或退还相应货款8057800元,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黄女士遂诉至厦门湖里法院。
黄女士说,她的诉求很简单,一是确认案涉比特币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二是判令阿鹏、阿泳二人退还其未交付的对应比特币款项805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两被告辩称,黄女士主张的“买卖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其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该交易行为的不良后果应由黄女士自行承担。
判决 交易不受保护,未交付虚拟货币部分退款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黄女士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退还未交付部分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可以涵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部分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为免当事人讼累,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作出实体处理。
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和买卖,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能互相返还,相应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对已付款,尚未交付虚拟货币的部分,收款方继续占有收取之款项缺乏合理根据,应当予以返还。阿鹏、阿泳应当返还黄女士款项8057800元。黄女士明知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仍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黄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四大危害
法官分析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至少存在四大危害。
第一,易诱发融资诈骗。比特币是虚拟代币工具,不受央行控制和法治监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导致扰乱金融秩序、侵蚀民众财富。
第二,易为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犯罪“避风港”。比特币交易不仅匿名且不受地域限制,资金流向难测,易成为洗钱、恐怖犯罪融资、逃漏税、腐败等犯罪的工具。
第三,易导致风险传染,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特币交易容易诱发投机,若国家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可能被虚拟货币领域的暴跌风险殃及。
第四,挖币行为耗能大,与人类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珍爱“钱包”,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