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件看懂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以及区块链等概念越来越多的被接受,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方兴未艾。
而另一边,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9年的618份。从案件分类来看,在总共1206份文书中刑事案占比过半,达到了619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别为573份和3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盗窃、诈骗以及扰乱市场秩序是近年来涉及BTC的主要案件,分别达到了202件、139件和58件之多。
以下根据三个案件,了解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究竟为哪般?
案件一:比特币属性?
案件回顾: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针对该案件,某律师对金色财经表示,就法律而言,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通过承认虚拟币是法律上的“财产”,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就给予财产属性的比特币而言的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这已经是为链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实。而一直以来,对其他虚拟币进行的盗窃、抢劫等行为,由于不具有财产属性,司法实践中并未将其作为相应财产犯罪进行处罚。
之所以比特币特殊,是因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中,对比特币的性质作出了认定: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基于对商品性质的承认,任何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都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不能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是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买卖。
因此,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能够为人支配、控制,能够转移的现实具体的财产利益。
而法律保护,恰恰要求“财产利益”的计算。作为其法律依据,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中“财物”是指能为人所支配的显示具体的财产利益;可见,比特币等代币要想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前提是其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财物”。
案件二:其他加密货币是否具有同等地位?
案件回顾:2018年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币现金BCH争议案,判决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OKCoin币行网经营方)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场投资者声称“比特币现金提取‘领取’按钮消失,要求OKCoin赔偿未领取期间BCH价格下跌损失”,而OKCoin表示“已尽到通知和引导的责任”的争议。
对此,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但原告(冯先生)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类案件,金色财经咨询相法律人士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