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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基础法律问题及Tokenized和合规性

  第一阶段,矿工补贴。以矿工补贴/激励的方式记入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没有对价,电费不构成对价,在法律上叫原始取得。此一阶段,比特币没有任何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在法律上不构成财产,不能对其征收财产税或流转税。但此一阶段,历时很短,只有6天,2009年1月3日-2009年1月9日,1月9日,创世区块的比特币第一次被发送,并产生了第一笔以比特币计价的交易费,该笔交易费成为传送比特币这个服务的对价,由此比特币开始进入第二阶段,与交易发生关系,与人类关系发生联系。

  第二阶段,矿工费。以ouput形式记入区块链,也就是矿工地址,作为矿工处理交易的服务费报酬。矿工费在法律上的本质是合同对价,该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射幸合同,在矿工与用户之间订立,即矿工经过哈希竞争,最快者取得处理用户交易的资格,并获得交易费的对价。矿工费在经济上构成比特币价值的基础来源,理想情况下,矿工费应当相当于矿工处理该笔交易的成本和利润,包括电费、硬件、软件、人员成本和矿工应获利润,如成本和利润以法币计价,则以矿工费支付的比特币数量的价值与该等法币的价值等价。此一经济学逻辑决定了比特币的法币价格,凡是超出此价格的均为投机,不能反应比特币的真实价值。按估算,处理1M容量的成本和利润约在1美元,也就是BTC的经济学价值在1美元左右。

  此一阶段,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点。1)矿工费的最低标准是以硬编码的形式编入脚本中的,即1聪1字节,非由合同双方与用户协商或竞争形成的,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因此难以反映真实对价;真实对价要到第三阶段才能形成。2)也因为第1点,目前以比特币作为计价单位的矿工费并不能覆盖矿工的成本与利润,矿工是靠挖矿补贴维持,而补贴品的价格主要靠投机形成,故目前阶段的比特币单独作为矿工费的计价单位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用货币。在会计处理时,只能以矿工的一般流动资产计算,而不能以现金资产计算。

  因此,关于此一阶段比特币的税法处理,如需征税的话,我有以下观点,1)以法币计税;2)比特币系特殊的、具有一定通用流通价值的商品,介于普通货物与法币之间,故可用比特币直接征税,此类似于金银货币时代的以实物征税,比如中国古代长期以谷物作为缴税单位,此种征税办法,也有利于国库的比特币存储,因为不能排除比特币将来成为真正货币,这个可能性极大。

  第三阶段,债权(合同)的计价单位。所谓债权(合同)的计价单位,即商业合同以比特币作为支付本位币,当此阶段来临时,比特币真正成为货币,那时以比特币计价的矿工费将由市场竞争产生,可以真实覆盖矿工的成本和利润。此阶段大规模来临之前,也就是国家尚未承认比特币为国家货币时,对部分采用比特币作为计价单位的商业合同,我认为可以用比特币作为征税单位直接征税,就是前面提到的相当于实物征税。

  四、比特币作为金融或其他价值衍生物(Tokenized)的法律性质

  比特币是现金,是物理性货币,发行速率恒定,总量恒定,不具有信用扩张能力,为满足现代经济和交易便利,衍生物也就是Token非常重要。我甚至认为,衍生物token是比特币进入商业化应用的基本前提,没有token,比特币进不了大规模的商业领域,也成不了交易媒介。

  比特币的衍生物与现实经济一模一样,无非是金融类产品和各种各样的价值凭证,如证券(股票、期货、期权、债券、支票、付款凭证等),或者会员证、电影票、车票、购物券、游戏券等日常生活类。理解现实生活中的衍生物发行与流通,也就理解了比特币上衍生物的发行与流通。

  目前能够发行Token的数字产品很多,ETH、EOS、BCH等等都能发,技术本身不难。不过观察下来,我认为基于BSV的Tokenized方案最与现实经济与法律融合,是最能实现与成功的方案。Toeknized的白皮书很长,我翻译都花了半个月,近80页,差不多是一本书的厚度。为简要说明,我以一个例子入手。

  BSV群的一位朋友想发行一个芒果币,可以赠送,但主要是购买,持有此币的人可以凭此换芒果,也可以转让。不过我宁愿称为芒果券,因为这不是币,币是有特定含义的,而是券。所谓币的说法也是胡扯,还有什么链圈,都是胡扯。没有什么币圈、链圈,币就是链,链就是币,无币无链,无链无币,只有一币一链,一个币就是比特币BSV,一个链就是比特币链或metanet。其他的所谓区块链,尽管去试验好了,最终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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