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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基础法律问题及Tokenized和合规性

  进一步,匿名系统也使比特币不可篡改的证据特性荡然无存,毫无意义,因为再多的证据,但无法最终与人关联起来,也是枉然。匿名系统从根本上破坏了比特币的特性,不再是比特币,也不可能在正常社会、在大规模的商业中应用。

  我们需要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即隐私与化名。因为化名,除了买卖双方,第三方难以知道他买了什么,这就是隐私。又因为化名背后的与身份关系的信息,是保留于系统的,如购物发票、合同文本、行车路线、与他人的交易信息等等,有了这些不可篡改的数据形成证据链,足以相互映证而追踪到违约、违法及犯罪者。而普通人要调取这些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则需要付出极高代价,故隐私也得到了保护。

  故CSW讲,有私钥、有不同的钱包地址,足以保护隐私,是完全正确的。

  2、非法数据上链的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的第一点是,人类社会的变化是渐进的,违法犯罪的意愿和行为不会因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而突然增加,也就是不会在已有近20年互联网经验的基础上突然增加,并且比特币区块链有不可篡改的证据追踪特点,客观上可以阻碍部分违法犯罪,因此,总的来看,不论技术,单论对人类文化、伦理、道德、法律的影响,不说进步,至少没有任何证据说比特币区块链是退步的,也就是从整体上,人类社会,无论哪个国家,不应当将比特币区块链视为违法大于利益,相反我们认为,利益大于违法,故比特币区块链从整体上将继续推进和发展。这是我们讨论下一个问题的前提。

  第二点,比特币系统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三方,矿工、应用层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多出了矿工。就非法内容的上链,我开宗明义的认为,矿工没有责任,不是法律义务承担者。理由是,矿工只是对交易Tx打包上链,从技术上讲,其对OP-return或其他字段的内容不进行识别与解析,因此从法律上讲,矿工对上链内容在主观上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防范、无法控制,相当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强调的是,非法内容的判定,关键在于对内容本身的认识是否存在主观过失,而不是该不该上链。该不该上链的问题已在前面第一点讲了,人类社会从整体上应当视比特币区块链比互联网更进步,应当推进,故不存在该不该上链这一原始问题。

  第三,互联网上的“避风港”原则,适用于比特币的应用层服务提供者。什么意思?即法律首先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无辜的,只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有非法内容后及时作出屏蔽、删除等阻止或消除公开的动作,即为无责任。鉴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证据特性,此类阻止或消除影响的动作极易在链上得到证明,非常方便打击违法与政府监管。至于如何屏蔽或删除,属于技术范畴,也有人认为,区块链上的数据只能屏蔽即阻止解析,不能删除。这个恐怕要看每个应用开发层的软件设计。不过在我看来至少屏蔽不难,因为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TX特征决定了每一个内容上链必伴随一个TXID,追踪到TX,也就追踪到内容数据。另外图像、视频、文字自身的特征性识别,也可以硬编码,都可以提前阻止非法内容。至于何为非法,则是更广泛内容,今天不讨论。也不排除,利益集团或大公司的公关性屏贴,总之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互联网的一切,区块链上同样可以发生,只是不可篡改的证据追踪可以阻遏大量恶人。

  曾有社区开发者提出,可以保留用户上链内容的主钥,方便在上链之前查看内容,以备监管之需。我觉得是多余,这相当于开发者提前充当了内容的审查者,属于自我审查、自我设限,何况权力都有滥用的天然趋势,一旦开发者手握此等权力,难免不被员工滥用。

  第三点,用户是也是内容上传者的责任。好说,不可篡改的证据,逃无可逃。我相信,区块链上的非法内容一定少于互联网。之所以中国区的担心特别大,无非是囚笼惯了,天生的胆小。

  三、比特币作为债权(合同)计价单位的法律性质

  这个问题涉及到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法律定性,也与第四个问题相关,即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衍生物或其他价值衍生物如电影票、兑换券、彩票等等的法律定性。

  这个问题各国都不知道如何回答,还在观望、研究。我只能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比特币作为记账单位,位于三个地方,经历了三个步骤,对应三个法律与经济地位。也代表了比特币自创建到成为人类通用交易媒介(现金或钱或货币)的三个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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