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侵权、违约、犯罪而导致的比特币损失应受法律救济。比如,因他人故意或过失损害电脑硬盘而导致比特币私钥丢失应获赔偿;因合同欺诈、一般违约导致的比特币损失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而盗取的、抢劫的比特币应当返还受害人,等等。因此,目前中国有些法院的判例,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而拒绝立案、或判决合同无效、或者不认定盗窃罪而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是不对的。不过也有不少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3、涉比特币的法律救济时应以支付与损失额等量的比特币为原则,注意是等量不是等值,而以价值赔偿为例外。什么意思?偷了或骗了两个比特币,应当赔两个比特币,而不是赔相当于两个比特币的人民币或美元或其他,只有侵害人没有比特币支付时,才考虑等价赔偿。这涉及到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法律和经济特性,它是总数恒定的交换媒介,是以数量进行计价的现金或商品,民法救济的首要原则是恢复原状,即权利弹回到权利受损之前。只有在不能弹回时,才实现等价赔偿;第二是因为比特币是种类物,是特殊商品,种类物间可任意替换,返还同等数量不存在法律障碍。
4、不提供钱包私钥,法律上怎么强制执行?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说比特币由持有人以私钥控制,只要不交出私钥,法律上难以执行,不能执行的钱成不了货币。首先,大家可以想一下古代借金、银或民间借实物如一块肉、一辆车(损坏了)怎么办?以他物抵偿;其次,想一想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或中国的杨白劳,有钱而拒不还钱怎么办?不讲私刑,公法上可使用刑法手段,如我国刑法的拒不执行罪;第三,在技术上可不可以冻结老赖的特定UTXO?比如法院命令矿工对老赖的现有Tx拒绝验证,在UTXO花不出去的情况下,老赖不如还钱。这点可能需要全球司法合作,只要技术可行,法律上不难。第四,在区块链上将老赖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在一切皆可通证化时,火车票、飞机票、酒店订单都可以通证化,如此,老赖几乎寸步难行。比特币很轻易地就解决了失信人问题,以上几招,叫人不得不诚信,账户上有比特币的,可能就乖乖执行债务了。
所以,无论比特币是商品,是现金,是货币,还是别的什么比如证券,其实质都是法律上的物,权利人对其享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二、比特币作为数据储存载体(全球唯一账本)的法律性质
不可篡改的账本是比特币最为重要的特性,回顾中本聪的发明历程,可以知道,他首先是为了寻找一种全球唯一账本的方法,然后才设想为了维护这个账本的唯一性、不可篡改,必须对记账人有所激励,才有了内生的记账单位比特币,你用比特币记账,又用它作为激励手段,钱就这样成了。所以,账本做好了,比特币才有价值,而不是相反。
比特币的账本包括两项数据,一是价值数据,即记账单位比特币的流水;二是与交易有关的数据。凡能交易的,凡可数字化的,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等,皆可入账,也必须入账,这是包罗万象的,由此形成不可篡改的证据链,并与价值数据相互映证,构成牢不可破的权利链。
关于不可篡改的证据,今天讲两个问题,也是BSV与其他数字货币社区经常争议的话题:1、隐私、化名与匿名;2、非法数据上链的法律责任
1、隐私、化名、匿名
一个人拿5块钱到邻村一家不认识的小店买了一包老鼠药,后来村里发生了鼠药致人死亡案件。现场遗留物证明该药来自此店家。
1)除了店家,并无别人知道他买过鼠药,这是隐私。
2)虽然他与店家不认识,也未向店家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及任何假名、化名,但警察找上门时,店家记得他的相貌、口音,身高,警察走访了很多人,大都描述了与店家描述相同的特征,最后锁定他为嫌犯。这是化名。
3)他买药时蒙着脸,弓着腰,戴着手套,躲避了所有的监控,未与店家有任何语言交流,警察找到店家时,除了有人买过药,店家无法提供任何有用信息,走访本村与邻村的所有人,警察仍然无法找到任何线索,成了悬案。这就是匿名。
比特币上的匿名,是指第三种情况,系统切断了与付款人身份关联的任何联系,无KYC,无反洗钱措施,除了有人付过钱,系统没有保留任何与身份关联的数据。这种匿名就是蒙脸、弓腰、不做声、躲开了所有监控的购药人。正常的人类社会会允许这种货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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