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这些令人不快的结论,激发出了另一种规范理论,义务论(deontology)。义务论认为,责任而非效用是最终的道德原则。道义论最著名的支持者,就是和 Bentham,以及和他同处一个时代的 Immanuel Kant(康德)。
众所周知,康德的哲学难以理解。概而言之,康德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理性生物是有理由、有责任按自主理性行事的。这种理性源于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
康德认为,人类自由地推理和行动的能力,赋予人类一种独特的地位,称之为尊严(diginity)。该理念对康德的哲学至关重要,因为康德认为尊严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无论对于我们自己,还是对于其他人而言,尊严都必须得到尊重。
从这种自治理念出发,康德提出了道德律(moral laws),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称之为“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理念。绝对命令的一种形式指出,如何对待他人绝不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始终也应是他人自身的目的。换句话说,即便我们的做法会使他人受益匪浅,但也不应该违背他人的意愿。因为这样做是不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也冒犯了他们的尊严。
当然,康德也并没有说后果是无关紧要的。他只是认为,一旦效用和绝对命令发生冲突,绝对命令总是胜出。这引发一些悲惨结论。众所周知,康德认为向一名潜在的杀人犯隐瞒目标受害者的位置是不道德的。
义务论的最终原则是责任。自康德以来,许多哲学家已经接受了这个基本思想,但却给出了不同于康德的责任体系。所有哲学体系的共同点在于,为保护我们所珍重的人和事,需要对纯粹的效用最大化做出某种限制。
人权
人权正是这样的理念。人权指每个人的尊严应赋予他们某些权利,无论他们是什么人,出生在哪里。这种权利适用于世界各地的人,该原则被称为普遍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列出了事实上的权利清单,该结果应该是有史以来哲学家、学者及其他知识分子所开展的一项最大规模调查所给出的,它调研了现存的全部文献、所有宪法已经各种权威文件,并来自于世界各地的数百名杰出思想家。需要注意的是,几乎每位参与者都同意宣言中的主要观点,但争议通常集中在一些细节问题上。
对我们来说,人权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因为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因为其涵盖了许多区块链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日常方面。
从哲学上讲,人权是建立于一些源自于尊严基本原则之上的,包括参与和包容、普遍性、平等和非歧视、不可让与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问责制。
一旦权利发生冲突,政府必须采用一种非常类似于功利主义的计算过程,权衡不同权利主张间的相对重要性。因此,人权制度具有所有主要规范理论的优点,包括侧重于结果的实用主义、侧重于权利和义务的义务论,还有侧重于个人或代理者而非他们行为的美德伦理学 (virtue ethics)。
美德指的是共同构成一个好人的一组性格特征。美德是持久的、可靠的,使人具有采取行动的意向,并从道德上感受到某种积极方式。换句话说,美德令人做出一些标志性的良好行为。道德伦理学是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子和孔子等思想家推动发展的。但是当今仍然在探讨的理论,大多与亚里士多德最直接相关。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观点是,为获得美德我们必须对其加以训练。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 (Nicomachean Ethics) 中提出,“道德美德源于习惯……我们只是采取行动,以温和的行为保持温和,以勇敢的行为做到勇敢”。为了做事正确,我们还必须实践自身的美德,直到做正确的事情成为我们的一部分,成为类似于刷牙或驾驶那样的自觉行为。
虽然功利主义、道德律、人权和美德伦理学等理论彼此间似乎大相径庭,但实际上它们共享大量相似的原则。所有四个理论框架都认同每个个体的基本重要性和平等性。其次,它们都是普世的,因为它们的原则适用于全有人类。第三,他们都认同效用是很重要的,即在行动不被权利、义务和美德禁止的情况下,产生最大效用的选择是最佳选择。
此外,人权、道德律和美德伦理学明确指出,需要对纯粹的成本效益分析做出某种限制。一些功利主义理论甚至认为,为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最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由此我们最终不得不频繁地算计未来,频繁地犯错误。这些规则看起来非常类似于对权利和义务施加的某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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